为加快多伦工业园区建设,有效承接产业转移,探索、推进工业园区“园中园”新模式,实现产业集聚化、企业园区化,做大园区机械与装备制造、塑料与包装等特色产业,保障园区和入园企业尽快运营,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多伦工业园区制造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建成后当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机械与装备制造、塑料与包装等特色产业园,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前两年县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等额奖励。
2、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县财政按100%,第四、五年按50%等额奖励企业,用于产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形成的地方新增财力,县财政按100%奖励企业,用于产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收费政策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筑土(垃圾)处置费等额用于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集中供暖入网费按60%收取,剩余40%由政府承担;
3、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可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
二、多伦工业园区制造业特色产业园区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一)补贴政策
1、入园企业投资购买厂房的,给予购房款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自企业正式投产运营第一年起,分两年给予补贴,第一年按补贴资金总额的30%,第二年按补贴资金总额的70%计算。
2、入园企业租房的,第一年给予4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7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100%的补贴。
3、入园企业需要采暖的,第一年给予100%的采暖费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
4、凡入园企业,第一年给予100%的物业费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
5、对入园企业所补贴的购房款、用房租金、采暖费、物业费等,统一补贴给投资建设主体,由其负责对入园企业落实。
(二)优惠政策
1、凡入园企业,前三年所缴纳各类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入园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入园企业符合相应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管理政策
1、园管委会负责特色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入驻园区的各类企业,所需办理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电力、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办理各类贷款,并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和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可协调办理如QS等相关认证。
3、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理清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依法有序进行,为入园企业发展营造优质软环境。
(四)奖励政策
1、鼓励入园企业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奖励办法执行《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推进品牌战略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多政办发〔2017〕9号)。
2、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利税贡献大或对县域经济发展拉动较好的入园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继续给予适当奖励。
3、凡省(自治区)级品牌以上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园区购买或租赁厂房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多伦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